相關法律及行政命令重點摘要:
水污染防治法(80年5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2238號令修正)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86年4月23日(86)環署水字第19861號令修正)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86年8月27日(86)環署綜字第53021號修正)
請領使用執照前應提出排放許可申請,於請領使照後應完成排放許可申請。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使得排放廢(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之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9條:
「前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左列規定時間,申請排放許可證:1.前條第一款所列地區或場所,尚未取得建築使用執照者,於申領建築使用執照前申請;其於地方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許可申請日前,已取得建築使用執照者,依本法第59條規定時間申請。…」
相關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
「違反第14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44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19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專用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應符合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放流水標準(86年3月19日環署水字第09953號令修正發布):
87年1月1日起實施之社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整理如下。
水質項目 | 每日最大污水量大於250M3/日 | 每日最大污水量250-50M3/日 | 每日最大污水量小於50M3/日 |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 6.0~9.0 | 6.0~9.0 | 6.0~9.0 |
化學需氧量COD (mg/L) | 100 | * | * |
生化需氧量BOD (mg/L) | 30 | 50 | 80 |
懸浮固體SS (mg/L) | 30 | 50 | 80 |
大腸菌類E.coli.(個/100ml) | 200,000 | 300,000 | * |
相關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污泥應妥善處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相關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妥善管理及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理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相關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
「違反依第22條第2項或依第24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編按:指交由不合格之公民營污泥清理機構清理),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污水處理設施所有人應定期申報水質水量之檢測紀錄及用電紀錄。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用廢(污)水處理設施、土壤處理或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者,應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紀錄。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種類 | 申報頻率 |
設甲級專責人員者 | 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
設乙級專責人員者 | 每六個月申報一次 |
免設專責人員者 | 每年申報一次 |
相關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違反依第22條第2項或依第24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證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