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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四一四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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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一五三四○號函
發佈日期:
2010 年 03 月 10 日
,
作者:
admin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一五三四○號函
【解釋日期】82年04月01日
【解釋內容】
一、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事業未排放廢(污)水者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二、又如事業單位廢(污)水以農、漁牧方式處理者,若該廢(污)水於農、漁牧處理後排放於地面水體或滲入地下水體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許可。
分類:
水污染命令解釋
,標籤:
事業
,
廢污水
,
水污染
,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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