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8年04月29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查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針對經主管機關處停業、停工者,及經主管
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
二、事業若無經主管機關處分,而係因景氣不佳或其他等因素,自報停業
、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之復工(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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