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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二一四四○號函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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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發佈日期:
2010 年 04 月 25 日
,
作者:
admin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日連續處罰。
分類: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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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二一四四○號函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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