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85年12月30日
【解釋內容】 有關未符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污)水之管制,建議省(市)及縣(市
)主管機關視水污染管制之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公告
管制之。未公告管制者以廢棄物清理法管制,本署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八五)環署水字第四七五二四號函說明二:「故未符事業定義之廢(污)
水,即屬生活污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乙節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