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二四六六號函
【解釋日期】84年12月14日
【解釋內容】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所指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負責人係指行
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二、水污染防治法之執行,應以總統令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為準據。本署
所印之水污染防治法(英文版)並非依法公布,謹供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