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事業廢水處理設備興建改善定期保養代操作等各種資訊
污水廢水處理設施槽體進入作業(有缺氧、硫化氫中毒死亡危險)│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污水廢水定期保養規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社區大樓生活污水處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