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
【解釋日期】 95年11月23日 【解釋內容】 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一使用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惟依本署於本(95)年7月4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上述實施日期及方式屬法令明文規範,無法變更,因此自明(96)年1月1日起,加油站業者僅能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定期監測紀錄」,請 貴公會輔導所轄之加油站業者,儘速於本(95)年12月底前向所轄之環保局申請網路申報帳號及密碼,並於明(96)年1月1日至31日申報前一季(95年10月、11月及12月)監測資料,以免違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受罰。
環保署環署土字第0940015289號函
【解釋日期】 94年03月08日 【解釋內容】 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則漁船加油站如符合該定義者,應依法定期監測、記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二、若漁船加油站不符前開地下儲槽定義者,則不適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環保署環署土字第0940007480號函
【解釋日期】 94年01月25日 【解釋內容】 一、依「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之總量平衡量監測紀錄內容係含括第五條之五種監測方式之紀錄。 二、準此,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監測方式,應依規定頻率定期實施並記錄惟其申報頻率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每三個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另外,為簡化行政程序及統一作業,自即日起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紀錄之總量進出平衡管制紀錄、監測日期及監測紀錄、發生洩漏時之洩漏量及處理情形,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請轉知轄內各加油站業者,以利定期申報作業之進行。
環保署環署土字第0960004968號函
【解釋日期】 96年01月19日 【解釋內容】 一、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其中之一為之,本署95年11月23日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業函復台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另95年12月5日環署土字第0950095006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同時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 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 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96 年1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上述實施日期及方式係屬 法令明文規定,無法變更。因此自今(96)年1月1日起,加油站業者僅 能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定期監測紀錄」, 仍請 貴公會輔導所轄之加油站業者,儘速申請帳號及密碼於今(96) 年1月1日至31日申報前一季(95年10月、11月及12月)監測資料,以免 違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受罰。 二、如有部分業者因位處偏遠無法申請寬頻網路設備者(專線或ADSL), 建議除可採以電話撥接方式連線上網進行申報外,另可就近於有提供 上網服務之商店、機構進行申報。
環保署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
【解釋日期】 95年11月23日 【解釋內容】 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一使用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惟依本署 於本(95)年7月4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 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 民國96年1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上述實施日期及方式屬 法令明文規範,無法變更,因此自明(96)年1月1日起,加油站業者僅能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定期監測紀錄」,請 貴公 會輔導所轄之加油站業者,儘速於本(95)年12月底前向所轄之環保局申請 網路申報帳號及密碼,並於明(96)年1月1日至31日申報前一季(95年10月 、11月及12月)監測資料,以免違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