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101223號函
【解釋日期】95年12月19日
【解釋內容】
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核定原則補充說明。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已規定採行各種水污染防治措施時之核定原則。特補充說明若同時涉及二項以上核定原則認定時,核發機關核定方式,以求執行一致性。
二、同時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廢(污)水進入私有水體或灌溉渠道時:
(一)若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排放量大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應依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定原則為之。(二)若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排放量小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應依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水量為之。
三、同時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服務規模時: (一)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服務規模,換算後之水量,大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應依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定原則為之。
(二)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服務規模,換算後之水量,小於廢(污)水處理設施核定水量時,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生產或服務規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