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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60096614號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80063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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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38224號函
發佈日期:
2010 年 03 月 05 日
,
作者:
admin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70038224號函
【解釋日期】97年06月09日
【解釋內容】
事業停工期間清理設備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之處分。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於修理、沖洗、逆洗或其他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為作業廢水,屬事業廢水的一種
二、工廠申報停工,其清理設備所產生之水,亦屬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分類:
水污染命令解釋
,標籤:
事業
,
廢水
,
水污染
,
污染防治
,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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