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50031685A號函
【解釋日期】95年04月21日
【解釋內容】
二、各製程管制水質項目有相同者,且其中一種製程之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計量方式足資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項目以該製程之放流水標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