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九○一○○一五一五四號函
【解釋日期】91年03月27日
【解釋內容】
事業放流口變更後仍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該條文第一款之立法意旨,有關稽查採樣應於經許可之放流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