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六○七一九號函
【解釋日期】 86年10月16日
【解釋內容】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放流水中各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二、主管機關稽查發現放流水任何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即表示事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性能及操作結果不符法規要求,事業應即檢討改善至放流水任何一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若屆期仍有其他項目未能符合放流水標準,則表示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或功能仍有未完善之處,故難謂改善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