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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二六九五五號函
發佈日期:
2010 年 04 月 19 日
,
作者:
admin
【解釋日期】 90年05月07日
【解釋內容】 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分類:
水污染命令解釋
,標籤:
事業
,
廢水
,
污染防治
,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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