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6年06月29日
【解釋內容】 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
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
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
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
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
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上述之實施日期與方式係屬法令明文
規定,無法變更。故仍請貴局轉知所轄加油站,於96年7月6日前完成改
善,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