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8年07月03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自然湧出之泥漿是否為污染物,及得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第1項第2款處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本署97年9月9日環署水字第0970066486號函釋,營建工地之事業
廢水管制,主要以管制逕流廢水為主。本案所產生之泥漿,如為營
建工地之作業廢水,得考量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以輔導等
方式,請業者妥善處理。
二、惟所產生泥漿如流至水污染管制區,有構成「水污防治法」第30條
規定之水污染行為,仍得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