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 94年11月18日
【解釋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疑義釋示。
一、某公司表示原油…洩漏300公秉,污染面積17000平方公尺,其污染事
實業經該承認在案。
二、本案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是否因疏漏致污染
水體?是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
知當地主管機關?倘違反上開任一條件,即構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條規定。
三、準此,本案倘有原油由雨水排放管線洩漏300公秉,污染面積17000平
方公尺之事實,即可認其有污染之行為,該公司即應依上開規定,於
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