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五四四三五號函
【解釋日期】89年09月21日
【解釋內容】
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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