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署水字第○○三三八八五號函
【解釋日期】88年05月31日
【解釋內容】
一、安養院或養護中心基本上係屬長期照護性質,與醫療機構所具之醫療行為有所不同,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業。
二、惟安養院或安養中心內附設診所,其設置之病床超過二十床或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則屬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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