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五五四七三號函
【解釋日期】 74年10月23日
【解釋內容】
一、清濬河道興建碼頭,非屬工業製造或自然資源開發,其處理過程中所產生之污泥水,自不宜解釋為「工礦廢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回宏信環保首頁